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60 号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治理条例》已经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执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仲春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治理和;,推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造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元和幼我,除本条例第四条划定的情景表,都该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路、人为河路、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分级治理权限,掌管取水许可造度的组织执行和监督治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度确定的沉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治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治理机构),遵循本条例划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掌管所管辖领域内取水许可造度的组织执行和监督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值主管部门遵循本条例划定和治理权限,掌管水资源费的征收、治理和监督。
第四条 下列情景不必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ㄒ唬┐迓浼寰米橹捌涑稍笔褂帽炯寰米橹乃痢⑺庵械乃;
。ǘ)家庭生涯和零散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ㄈ┪O湛缶鹊叵鹿こ淌┕ぐ踩统霾踩匦虢幸皇庇比。ㄅ牛┧;
。ㄋ模┪獬怨舶踩蛘吖怖娴姆缦找皇庇比∷;
。ㄎ澹┪┮悼购岛褪鼗ど牖肪潮匦胍皇庇比∷。
前款第(二)项划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划定;第(三)项、第(四)项划定的取水,该当实时报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治理机构登记;第(五)项划定的取水,该当经县级以上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治理机构赞成。
第五条 取水许可该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涯用水,并两全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必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能够遵循本条例划定的职责权限,在统一流域或者区域内,凭据现实情况对前款各项用水划定具体的先后挨次。
第六条 执行取水许可必须切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持久供求规划和水职能区划,遵守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划定核准的水量分配规划;尚未造订水量分配规划的,该当遵守有关处所人民当拘匿签定的和谈。
第七条 执行取水许可该当对峙地表水与地下水两全思考,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准则,尝试总量节造与定额治理相结合。
流域内核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核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治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其中,核准取用地下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并该当切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造订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应倒伧求河山资源主管部门的定见。
第八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治理造度的执行该当遵循公开、平正、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准则。
第九条 任何单元和幼我都有节约和;に试吹氖姑。
对节约和;に试从型蛊鸸毕椎牡ピ陀孜,由县级以上人民当局赐与赞美和嘉奖。
第二章 取水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 申请取水的单元或者幼我(以下简称申请人),该当向拥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类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分歧的,该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治理机构的,该当向取水口地点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门,该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定见,并连同全数申请资料转报流域治理机构;流域治理机构收到后,该当遵循本条例第十三条的划定作出处置。
第十一条 申请取水该当提交下列资料:
。ㄒ唬┥昵胧;
。ǘ)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有关注明;
。ㄈ┦粲诘羌窍钪髡,提供有关登记资料;
。ㄋ模┕裨核姓主管部门划定的其他资料。
建设项目必要取水的,申请人还该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元假造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汇报书。论证汇报书该当蕴含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申请书该当蕴含下列事项:
。ㄒ唬┥昵肴说拿疲ㄐ彰⒌刂;
。ǘ)申请理由;
。ㄈ┤∷恼厥脊Ψ蚣捌谙;
。ㄋ模┤∷髡拧⑷∷俊⒛昴诟髟碌挠盟康;
。ㄎ澹┧醇叭∷刂;
。┤∷绞健⒓屏糠绞胶徒谒胧;
。ㄆ撸┩怂刂泛屯怂兴匾疚镆约拔鬯χ么胧;
。ò耍┕裨核姓主管部门划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治理机构,该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凭据下列分歧情景别离作出处置:
。ㄒ唬┥昵胱柿掀肴⑶泻戏ǘù缶帧⑹粲诒净厥芾砹煊虻,予以受理;
。ǘ)提交的资料不完整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
。ㄈ┎皇粲诒净厥芾砹煊虻,奉告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章 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第十四条 取水许可尝试分级审批。
下列取水由流域治理机构审批:
。ㄒ唬┏そ⒒坪印⒒春印⒑:印⒙泻印⒅榻⑺苫ń⒘珊印⒔鹕辰⒑航母闪骱吞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道、湖泊的指定河段限额以上的取水;
。ǘ)国际跨界河道的指定河段和国际天堑河道限额以上的取水;
。ㄈ┦〖侍烨岛拥馈⒑泊限额以上的取水;
。ㄋ模┛缡 ⒆灾吻⒅毕绞行姓区域的取水;
。ㄎ澹┯晒裨夯蛘吖裨和蹲手鞴懿棵派笈⒑俗嫉拇笮徒ㄉ柘钪髡湃∷;
。┝饔蛑卫砘怪笔帐芾淼暮勇罚ê佣危⒑泊内的取水。
前款所称的指定河段和限额以及流域治理机构直收受理的河路(河段)、湖泊,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划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第十五条 核准的水量分配规划或者签定的和谈是确定流域与行政区域取水许可总量节造的凭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尚未造订水量分配规划或者尚未签定和谈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取水许可总量节造指标,由流域治理机构凭据流域水资源前提,凭据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水中持久供求规划,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取水近况及供需情况,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设区的视注县(市)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节造指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门凭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取水许可总量节造指标,结合各地取水近况及供需情况造订,并报流域治理机构登记。
第十六条 依照行业用水定额鉴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重要凭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治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行业用水定额的造订掌管领导并组织执行。
尚未造订本行政区域行业用水定额的,能够参照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造订的行业用水定额执行。
第十七条 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该当对取水申请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并综合思考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ず途蒙缁岱⒄勾吹挠跋,决定是否核准取水申请。
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以为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必要听证的,该当向社会布告,并进行听证。
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沉大利害关系的,审批机关在作出是否核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该当奉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审批机关该当组织听证。
因取水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的,审批机关该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遏制审批法式;争议解决或者诉讼终止后,复原审批法式。
第十九条 审批机关该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核准或者不核准。决定核准的,该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核准文件。
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应倒伧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定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该当自收到征求定见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定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
本条第一款划定的审批期限,不蕴含进行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定见所需的功夫。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景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核准,并在作出不核准的决按时,书面奉告申请人不核准的理由和凭据:
。ㄒ唬┰诘叵滤汕∮玫叵滤;
。ǘ)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节造总量的地域增长取水量的;
。ㄈ┛赡芏运澳芮蚴褂弥澳茉斐沙链笄趾Φ;
。ㄋ模┤∷⑼怂季植缓侠淼;
。ㄎ澹┏鞘泄补┧芡赡苈阌盟匾,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赡芏缘谌呋蛘呱缁峁怖娌链笄趾Φ;
。ㄆ撸┦粲诘羌窍钅,未报送登记的;
。ò耍┧痉ā⑿姓律例划定的其他情景。
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的取水量。
第二十一条 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核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度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获得取水申请核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 取水申请核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度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获得国度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核准文件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调换的,建设单元该当沉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沉新申请取水。
第二十三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该当依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划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有关资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审批机关该当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实时通知取水口地点地县级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布告。
第二十四条 取水许可证该当蕴含下列内容:
。ㄒ唬┤∷ピ蛘哂孜业拿疲ㄐ彰;
。ǘ)取水期限;
。ㄈ┤∷亢腿∷么;
。ㄋ模┧蠢嘈;
。ㄎ澹┤∷⑼怂刂芳巴怂绞健⑼怂。
前款第(三)项划定的取水量是在江河、湖泊、地下水多年均匀水量情况下允许的取水单元或者幼我的最大取水量。
取水许可证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造作,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只能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五条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通常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必要一连的,取水单元或者幼我该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该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一连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取水单元或者幼我要求调换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该当遵循本条例的划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核准,办理有关调换手续。
第二十七条 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元或者幼我,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鼎新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核准,能够依法有偿让渡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调换手续。具体法子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造订。
第四章 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治理
第二十八条 取水单元或者幼我该当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单元或者幼我该当依照经核准的年度取水打算取水。超打算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打算或者超定额部门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征收尺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拘嫩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造订,报本级人民当局核准,并报国务院价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其中,由流域治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尺度,由国务院价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造订。
第二十九条 造订水资源费征收尺度,该当遵循下列准则:
。ㄒ唬┩平试吹暮侠砜ⅰ⒗谩⒔谠己捅;;
。ǘ)与本地水资源前提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ㄈ┝饺乇硭偷叵滤暮侠砜⒗,预防线下水过量开采;
。ㄋ模┏浞炙伎挤制绮岛托幸档牟罹。
第三十条 各级处所人民当局该当采取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能,发展节水型农业。
农业出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尺度该当凭据本地水资源前提、村落经济发展情况和推进农业节约用水必要造订。农业出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尺度该当低于其他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尺度,粮食作物的水资源费征收尺度该当低于经济作物的水资源费征收尺度。农业出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的步骤和领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划定。
第三十一条 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掌管征收;其中,流域治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地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第三十二条 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凭据取水口地点地水资源费征收尺度和现实取水量确定。
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能够凭据取水口地点地水资源费征收尺度和现实发电量确定缴纳数额。
第三十三条 取水审批机关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该当向取水单元或者幼我投递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单元或者幼我该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纳手续。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出产的,对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农业出产用水限额部门的水资源,由取水单元或者幼我凭据取水口地点地水资源费征收尺度和现实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切合划定的农业出产用水限额的取水,不缴纳水资源费。取用供水工程的水从事农业出产的,由用水单元或者幼我依照现实用水量向供水工程单元缴纳水费,由供水工程单元统一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计入供水成本。
为了公共利益必要,依照国度核准的跨行政区域水量分配规划执行的一时应急调水,由调入区域的取用水的单元或者幼我,凭据地点地水资源费征收尺度和现实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十四条 取水单元或者幼我因特殊难题不能定期缴纳水资源费的,能够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该当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版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决定的,视为赞成。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三十五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该当依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划定别离解缴中央和处所国库。因筹集水利工程基金,国务院对水资源费的提取、解缴还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三十六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该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依照核准的部门财政预算两全铺排,重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ず椭卫,也能够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元和幼我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资源费。
审计机关该当加强对水资源费使用和治理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 监督治理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治理机构该当遵循本条例划定,加强对取水许可造度执行的监督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值主管部门该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治理。
第三十九条 年度水量分配规划和年度取水打算是年度取水总量节造的凭据,该当凭据核准的水量分配规划或者签定的和谈,结合现实用水情况、行业用水定额、下一年度预测来水量等造订。
国度确定的沉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年度水量分配规划和年度取水打算,由流域治理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门造订。
县级以上各处所行政区域的年度水量分配规划和年度取水打算,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门凭据上一级处所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治理机构下达的年度水量分配规划和年度取水打算造订。
第四十条 取水审批机关遵循本地域下一年度取水打算、取水单元或者幼我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打算建议,依照两全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准则,向取水单元或者幼我下达下一年度取水打算。
取水单元或者幼我因特殊原因必要调整年度取水打算的,该当经原审批机关赞成。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景之一的,审批机关能够对取水单元或者幼我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度:
。ㄒ唬┮蛱烊辉,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域正常供水的;
。ǘ)取水、退水对水职能区水域使用职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沉影响的;
。ㄈ┑叵滤铣脸苫蛘咭虻叵滤梢鸬孛娉两档鹊刂试趾Φ;
。ㄋ模┏鱿直匾薅热∷康钠渌厥馇榭龅。
产生沉大旱情时,审批机关能够对取水单元或者幼我的取水量予以垂危限度。
第四十二条 取水单元或者幼我该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今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打算建议。
审批机关该当按年度将取用地下水的情况抄送同级河山资源主管部门,将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情况抄送同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
审批机关遵循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划定,必要对取水单元或者幼我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度的,该当在采取限度措施前实时书面通知取水单元或者幼我。
第四十三条 取水单元或者幼我该当遵循国度技术尺度装置计量设施,保障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依照划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
第四十四条 陆续终场取水满2年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成抗力或者进行沉大技术刷新等原因造成终场取水满2年的,经原审批机关赞成,能够保留取水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治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查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蟊徊槌ピ蛘哂孜姨峁┯泄匚募、证照、资料;
。ǘ)要求被查抄单元或者幼我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注明;
。ㄈ┙氡徊槌ピ蛘哂孜业某霾∷械鞑;
。ㄋ模┰鹆畋徊槌ピ蛘哂孜抑粘∥シ幢咎趵男形,推广法界说务。
监督查抄人员在进行监督查抄时,该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法律证件。有关单元和幼我对监督查抄工作该当赐与共同,不得回绝或者故障监督查抄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门该当依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划定,实时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点流域的流域治理机构报送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
流域治理机构该当依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划定,实时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其上一年度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并同时抄送取水口地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门。
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治理机构发现越权审批、取水许可证核准的总取水量超过水量分配规划或者和谈划定的数量、年度现实取水总量超过下达的年度水量分配规划和年度取水打算的,该当实时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治理机构纠正。
第六章 司法责任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治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更正;情节严沉的,对直接掌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与行政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ㄒ唬┒郧泻戏ǘㄇ疤岬娜∷昵氩挥枋芾砘蛘卟辉诜ǘㄆ谙弈诤俗嫉;
。ǘ)对不切合法定前提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核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ㄈ┪シ瓷笈ㄏ耷┓⑷∷昵牒俗嘉募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ㄋ模┒晕椿竦萌∷昵牒俗嘉募的建设项目,擅自审批、核准的;
。ㄎ澹┎灰勒栈ㄕ魇账试捶,或者对不切合缓缴前提而核准缓缴水资源费的;
。┣终肌⒔亓簟⑴灿盟试捶训;
。ㄆ撸┎煌乒慵喽街霸,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ò耍┢渌挠萌ū⑼婧鲋笆亍⑨咚轿璞椎男形。
前款第(六)项划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该当依法予以追缴。
第四十八条 未经核准擅自取水,或者未遵循核准的取水许可划定前提取水的,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划定处罚;给他人造成故障或者损失的,该当排除故障、赔偿损失。
第四十九条 未获得取水申请核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终场违法行为,期限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核准的,责令期限拆除或者封关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关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治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关,所需用度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能够处5万元以下?。
第五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伪资料骗取取水申请核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核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赐与忠告,责令其期限补缴该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度决定,或者未经核准擅自让渡取水权的,责令终场违法行为,期限更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逾期拒不更正或者情节严沉的,撤除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终场违法行为,期限更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情节严沉的,撤除取水许可证:
。ㄒ唬┎灰勒栈ūㄋ湍甓热∷榭龅;
。ǘ)回绝接受监督查抄或者弄虚作假的;
。ㄈ┩怂蚀锊坏交ㄒ蟮。
第五十三条 未装置计量设施的,责令期限装置,并依照日最大取水能力推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尺度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情节严沉的,撤除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期限更换或者建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建复的,依照日最大取水能力推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尺度计征水资源费,能够处1万元以下?;情节严沉的,撤除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取水单元或者幼我拒不缴纳、迟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划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划定征收水资源费、取水许可证照费的,由价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五十六条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核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更正,充公违法所得和犯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划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治理机构依照划定的权限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6年4月15日起执行。1993年8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取水许可造度执行法子》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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