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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供水治理法子

浙江省人民当局令

第 207 号

  《浙江省城市供水治理法子》已经省人民当局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省 长
                          二○○五年十仲春二日

 

浙江省城市供水治理法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加强城市供水治理,推进节约用水,保障供水安全,守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利,保险生涯、出产用水和其他用水,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蹬仔关司法、律例,结合本省现实,造订本法子。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用水及其有关治理活动均该当遵守本法子。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供水工作。
  视注县(视注区)人民当局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肪潮;ぁ⑽郎⒊鞘泄婊⒅柿考技唷⒑由阶试础⑺⒕车抛泄夭棵乓勒崭髯灾霸,协助做好城市供水治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该当加快城市供水事业发展,激励从事城市供水科学技术钻研,推广先进技术,提高供水质量。
  第五条 城市供水工作尝试开发利用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险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准则。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治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该当组织水利、城市规划、城市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假造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规划的组成部门,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 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该当与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水持久供求打算相协调。
  开发、利用水资源,该当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涯用水,两全两全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八条 城市供水该当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严格节造开采地下水。
  第九条 视注县(视注区)人民当局该当组织环境;ぁ⑺⒊鞘泄┧⒊鞘泄婊⑽郎刃姓主管部门依照国度有关司法、律例和尺度,在城市供水水源地划定饮用水水源;で⒈ㄊ∪嗣竦本趾俗己蟀洳。
  饮用水水源;で谋;ぶ卫,遵循水传染防治有关司法、律例的划定执行。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该当采取措施,预防水源枯竭和水体传染,保险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饮用水水源地点地的乡(镇)人民当局以及村民集体组织有责任;ひ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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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和设施守护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尝试谁投资、谁受益,激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供水行业。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蕴含取水工程、净水工程、输配水工程,下同),该当依照城市供水规划执行。城市供水管网建设,该当同时铺排排污管网和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必须由拥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元承担。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当当切合国度和省有关技术尺度和规范。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该当依照国度和省有关划定组织验收。组织验收的部门该当通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扩大城市规模,该当依照城市供水规划,设置集中转输加压、城市供水管路、消火栓等配套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构筑,其高度超过国度划定的水压尺度的,建设单元该当设置转输加压站、蓄水池等二次城市供水设施,并由产权单元掌管守护治理。
  城市供水配套设施的设计、施工、使用该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第十六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要增长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该当蕴含城市供水工程建设投资。
  第十七条 用户自行建设的供水进户计量水表以表的供水输配管路及其从属设施,必须经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治理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自建设施供水的管网系统,不得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相衔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衔接的,必须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在管路衔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不容出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元将其出产、使用的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衔接。
  第十九条 不容任何单元和幼我在城市公共供水管路上直接装泵抽水。对水质、水压有特殊要求并自行采取措施加压的用户,必须设置中央水池间接加压。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公共设施,从取水口至进户总水表(含进户总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守护和治理;从进户总水表至用户的供水设施由所有者或者治理者掌管守护和治理。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该当对城市供水设施的治理和守护执行监督、查抄。
  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管路及其从属设施的建设必须与其他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相衔接。在划定的城市供水输配管路及其从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ち煊蚰,
  不容从事下列活动:
 。ㄒ唬┕怪构筑物、构筑物;
 。ǘ)开沟挖渠或者挖坑取土; 
 。ㄈ┐蜃蛘叨ソ饕;
 。ㄋ模┢渌芑党鞘泄┧枋┗蛘叻缦粘鞘泄┧枋┌踩幕疃。
  在供水输配管路及其从属设施的高低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该当切合国度和省有关技术尺度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治理的有关划定。
  第二十二条  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单元或者施工单元该当在开工前向城市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元或者施工单元该当与城市供水企业约定相应的;ご胧,并组织执行。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元和幼我未经依法核准,不得改装、迁徙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
  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徙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元该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经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核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企业装置的计费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掌管统一治理和守护,任何单元和幼我不得擅自拆卸、启封;不得围压、堆占、安葬。
  第二十五条 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尝试专用,除火警用水表,任何单元和幼我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征得城市供水企业的赞成,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核准。
  城市公共消火栓由城市供水企业掌管装置和维建治理,公安消防部门掌管监督查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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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市供水经营和运行治理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该当成立健全水质检测造度,定期检验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预防二次传染,确保供水水质切合国度划定的尺度。公共供水企业必须确保供水水质切合国度划定的饮用水卫生尺度。
  城市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该当依照各自职责,对公共供水全过程进行监督、查抄。
  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水企业该当在供水输配管网上设立供水水压测压点,确保供水水压切合国度和省划定的尺度。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该当对供水水压进行监督、查抄。
  第二十八条 城市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的所有者该当依照各自职责,对供水设施进行检建、洗濯和消毒,确保供水设施正常、安全运行。
  第二十九条 城市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的所有者该当依照划定的供水水压尺度,维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终场供水。
  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建等原因,确需一时终场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应在一时终场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前24幼时通知用户,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报。
  因产生灾害或者垂危变乱,无法提前通知的,该当在抢建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复原正常供水,并汇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陆续超过24幼时不能复原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该当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生涯用水的必要。
  前款划定的通知用户方式该当采取直接书面通知或其他易于用户通达的方式。
  第三十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抢建时,有关单元和幼我该当赐与支持和共同。对影响抢建作业的设施或其他物件,施工单元能够采取必要的措置措施,同时通知产权所有者,过后该当实时恢复原状、赐与适当赔偿。该当赐与赔偿的,由城市供水企业与产权所有者依法协商解决。
  第三十一条 供水企业该当尝试一户一表计量造,计量到户。
  城市供水企业按用户计量水表的计量和水价尺度收取水费。
  用户该当依照合同约定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供水企业能够催缴,并可依照合同约定对用户收取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 城市供水依照用水性质和用处尝试分类、分级计价,激励用户节约用水。
  城市供水水价简直定和调整,按价值治理权限和法式进行,城市供水企业不得自行确定和调整水价。城市供水水价治理法子,由省价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造订,并该当向社会颁布。
  第三十三条 城市供用水双方该当签定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势与使命。
  第三十四条 不容城市用水用户有下列行为:
 。ㄒ唬┑劣贸鞘泄┧;
 。ǘ)擅自向其他单元或者幼我转供公共供水;
 。ㄈ┥米耘ぷ盟灾屎陀么。
  第三十五条 城市供水企业使用的供水设备、供水管材、供水用具和水化学处置剂该当切合国度尺度;国度尚没有造订统一尺度的,该当切合处所尺度。
  不容出产、销售和使用不切合尺度的供水设备、供水管材、用水用具和水化学处置剂。
  城市供水、质量技监、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该当对供水设备、供水管材、用水用具和水化学处置剂的开发和使用依法进行监督、查抄。
  第三十六条 城市人民当局该当因地造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和选取先进节水型工艺、节水型生涯用水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涯用水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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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司法责任

  第三十七条 城市供水企业违反本法子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ㄒ唬┕┧什磺泻瞎然ǔ叨鹊,责令其更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ǘ)供水水压不切合国度划定尺度的,责令其更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ㄈ┥米灾粘」┧蛘呶赐乒阃Kㄖ姑,责令其更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ㄋ模┪窗椿ǘ怨┧枋┙屑旖ā⑾村⑾净蛘咴诠┧枋┎收虾,未在规按功夫内组织抢建的,责令其更正,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沉的,经县级以上人民当局核准,能够责令其破产整顿;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人员,由其地点单元或者上级机关赐与行政或纪律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城市供水规划未经核准兴建供水工程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终场违法行为,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人员,由其地点单元或者上级机关赐与行政或纪律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子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更正,可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人员,由其地点单元或者上级机关赐与行政或纪律处罚:
 。ㄒ唬┌芑倒┧枋┗蛘叻缦展┧枋┌踩;
 。ǘ)涉及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施工时,未按划定的技术尺度和规范施工或者未按划定采取相应的;せ蛘卟咕却胧┑;
 。ㄈ┥米愿淖啊⑶ㄡ恪⒉鸪补┧枋┗蛘咚渚俗嫉床扇∠嘤Σ咕却胧┑;
 。ㄋ模┥米越越ㄉ枋┕┧芡低秤氤鞘泄补┧芡低落拥;
 。ㄎ澹┙霾蛘呤褂糜卸尽⒂泻ξ镏实某霾盟芡低秤牍补┧芡低持苯酉谓拥。
  有前款第(三)、(四)、(五)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沉的,经县级以上人民当局核准,能够在一按功夫内对其终场供水。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子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ㄒ唬┑劣霉补┧,责令其更正,补交公共供水水费,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ǘ)擅自转供公共供水的,责令其更正,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ㄈ┰诔鞘泄补┧苈飞现苯幼氨贸樗,责令其更正,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ㄋ模┪淳俗忌米酝ü雷ㄓ霉┧枋┯盟,责令其更正,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ㄎ澹┓炊曰蛘咦倘殴┧枋┣澜üぷ鞯,责令其更正,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未按合同约定缴纳水费的,责令其补缴所欠水费,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有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和第二款行为的,经县级以上人民当局核准,能够在一按功夫内对其终场供水。
  第四十一条 城市供水治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权柄、徇私舞弊的,由其地点单元或者上级机关赐与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子划定,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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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有关名词诠释:
 。ㄒ唬┏鞘泄补┧侵赋鞘泄┧笠狄怨补┧苈芳捌浯邮羯枋┫虺窍绲ピ途用竦纳摹⒊霾推渌飨罱ㄉ杼峁┯盟。
 。ǘ)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元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路及其从属设施向本单元的生涯、出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ㄈ┏鞘泄┧笠凳侵复邮鲁鞘性┧⒐补┧ㄔ毯次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
  第四十四条 乡(镇)村供水、用水及其治理活动,能够参照本法子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法子自颁布之日起执行。1999年1月15日省人民当局颁布的《浙江省城市供水治理法子》(省当局令第1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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